宁夏回族自治区供热条例/第三章 供热与用热第二十七条有效热用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停止用热:(一)供热设施在供热保修期内的;(二)供热系统不具备分户控制供热条件的;(三)危害共用供热设施安全运行的。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