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供热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城镇供热规划、建设、经营、管理以及热用户用热的,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供热,是指利用稳定热源所产生的蒸汽、热水等,通过管网集中为热用户有偿提供生活用热的行为。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