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慈善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本条例所称慈善活动,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以捐赠财产或者提供服务等方式,自愿开展的下列公益活动:(一)扶贫、济困;(二)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三)救助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四)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的发展;(五)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六)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其他公益活动。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