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慈善条例/第二章 慈善组织和慈善服务第十二条有效慈善组织依法终止的,应当进行清算。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慈善组织章程的规定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慈善组织;慈善组织章程未规定的,由民政部门主持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慈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慈善组织清算结束后,应当向办理登记、认定的民政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并由民政部门向社会公告。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