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密云水库流域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密云水库流域生态保护修复,采取下列措施恢复和增强水体自净能力,减少入河入库污染物对密云水库水质的影响:

(一)建设水源涵养林;

(二)在水库周边建设库滨带;

(三)在水库入库口建设生态廊道;

(四)依托现有排水沟渠建设植草过滤带;

(五)科学规范增殖放流;

(六)其他生态保护修复措施。

密云水库流域生态保护修复涉及的重大工程,依法纳入国家级、省级生态保护修复重大工程规划。

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