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节约用水条例/第四章 保障监督第四十一条有效培育和规范水权市场,开展多种形式的水权交易。获得取水权的取用水户,通过调整产品和产业结构、改革工艺、节水改造等措施节约水资源的,可以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有偿转让相应取水权。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