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国家机关、医院、学校、文化体育场(馆)等公共机构以及公路服务区、车站、机场等场所,应当建立健全节水管理制度,率先采用先进的节水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不得采购国家明令淘汰的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对在用的国家明令淘汰的用水器具,应当及时更新为节水器具,并依法按照相关标准和规定安装再生水回收利用设施,带头利用非常规水资源。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