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与取用水相关的水利规划、水利工程项目,需要开展水资源论证的相关规划和办理取水许可的非水利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开展节水评价。

节水评价内容包括现状节水水平与节水潜力分析、取用水规模合理性分析、节水目标及措施方案等。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