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提请常务委员会任免、决定任免、批准任免、批准辞职、决定撤销、撤换、批准撤换的人员,由提请人或者提请机关提出报告,一式十份,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十日前,送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提请报告须分别附下列材料:任命、决定任命、批准任命的,附被任职人员的简历和考核材料;新设机构人员的任职,附批准设立该机构的文件;免职、决定免职、批准免职的,附被免职人员的简历和免职理由材料;决定撤销、撤换、批准撤换职务的,附相关人员的简历等材料和本人申辩意见;请求辞职的,附本人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请求;批准辞职的,附请求辞职人员的申请和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接受辞职的决定。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