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六章 附则第三十三条有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仙女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和高铁新区管委会辖区内的养犬管理工作,参照本条例执行。地方法规 · 新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