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藤编保护发展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条有效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汉中藤编保护发展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汉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