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应当加强汉中藤编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宣传推广,普及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提高全社会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意识。

地方法规 · 汉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