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市、县(区)教育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会同文化主管部门开展汉中藤编普及活动,推进非遗进校园,鼓励学校成立藤编社团,开设兴趣班(课),与代表性传承人合作开展活动。

支持高等院校和职业学校建设汉中藤编人才培养基地,推动汉中藤编后备人才培养。

地方法规 · 汉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