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本条例所称饮用水水源地,是指用于或者规划用于城乡居民生活饮用的河流、水库、水井、水窖等地表水、地下水的取水水域和密切相关的陆域。

饮用水水源地分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和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是指进入输水管网送到用户且供水人口在千人以上的现用、备用和规划饮用水水源地。

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是指供水人口不足千人的现用、备用和规划饮用水水源地。

地方法规 · 铜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