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第三条有效本条例所称饮用水水源地,是指用于或者规划用于城乡居民生活饮用的河流、水库、水井、水窖等地表水、地下水的取水水域和密切相关的陆域。饮用水水源地分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和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是指进入输水管网送到用户且供水人口在千人以上的现用、备用和规划饮用水水源地。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是指供水人口不足千人的现用、备用和规划饮用水水源地。地方法规 · 铜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