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旗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养老服务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人口老龄化和养老服务需求相适应的经费保障机制,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地方法规 · 鄂尔多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