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市、旗区人民政府及其生态环境、水行政主管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饮用水水源保护意识。新闻媒体应当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公益宣传,并进行舆论监督。地方法规 · 鄂尔多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7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