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四条有效市、旗区人民政府应当实行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负责人和下一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的考核内容。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地方法规 · 鄂尔多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7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