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新建、改建、扩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工程应当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水资源综合规划、水功能区划、中长期城乡供水水源规划,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并依法办理取水许可审批手续。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工程应当与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饮用水取水应当统筹安排地表水和地下水,保障优质水优先用于城乡居民饮用。依法应当申请许可而未经批准的和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自备水井,一律予以关闭。
地方法规 · 鄂尔多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