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三章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的保护第十七条有效市、旗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生态环境、公安、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和供水单位,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设立界标、宣传牌、警示牌等标志。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边界根据需要设置隔离防护设施,实行封闭式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损毁、改变、移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地理界标、警示标志和隔离防护设施。地方法规 · 鄂尔多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7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