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市、旗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公布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名录和重要饮用水水源名录,公布内容应当包含水源名称、管理单位、取水口位置、取水量、供水人口、服务范围等。

地方法规 · 鄂尔多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