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办法/第三章 青少年和学校体育第二十四条有效学校应当每学年至少举办一次全校性体育运动会,根据实际情况设置田径、游泳、足球、篮球、排球、乒乓球、羽毛球等体育项目以及民族传统体育项目、趣味体育项目、新兴体育项目,组织、引导学生广泛参与。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