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学校应当将在校内开展的学生课外体育活动纳入教学计划,与体育课教学内容相衔接,保障学生在校期间每天参加不少于一小时的体育锻炼。倡导学生每天参加校外体育锻炼一小时,家庭、学校应当创造条件予以支持和保障。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