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办法/第三章 青少年和学校体育第二十一条有效教育、体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组织、引导青少年参加体育活动,预防和控制青少年近视、肥胖、脊柱侧弯、心理疾病等不良健康状况,家庭应当予以配合。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