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自治区人民政府、边境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和盟行政公署以及旗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护边员队伍建设和管理,落实护边员补助、社会保险等政策,配备必要生活设施、装备装具,改善住(执)勤条件。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