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地方性法规制定条例/第五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程序第四十三条已修改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经主任会议决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在常务委员会审议后将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起草、修改的说明等,通过本市范围内发行的报纸或者其他媒体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不少于十日,征求到的意见由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研究处理。地方法规 · 桂林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4月19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