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地方性法规制定条例/第三章 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准备第十八条已修改提案人提出地方性法规案,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或者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的三十日前提出,并提交有关材料送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审查。材料不齐全,又不能及时补充完善的,由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向主任会议建议暂不列入会议议程。提案人提出地方性法规案,在列入会议议程前,有权撤回。地方法规 · 桂林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4月19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