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地方性法规制定条例/第三章 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准备第十七条已修改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应当提前参与有关单位列入年度立法计划项目的调研、起草、论证等相关工作,了解起草工作的进展和动态,与起草单位及时沟通和交换意见。地方法规 · 桂林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4月19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