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修改

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应当对市人民政府、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等各方面提出的年度立法计划项目建议进行研究、论证,拟订年度立法计划草案,由主任会议通过,印发执行。

年度立法计划项目包括立法审议项目和立法调研项目。

地方法规 · 桂林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