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建设工程项目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进行海绵城市建设:

(一)建筑与住宅小区建设工程项目,按照低影响开发要求规划建设雨水系统,建设绿色屋顶、雨水调蓄与收集利用、微地形等设施,提高对雨水的积存和滞蓄能力;

(二)城市道路与广场建设工程项目,应当改变雨水快排、直排方式,建设透水铺装、滞留池、雨水调蓄等设施,增强对雨水的消纳功能;

(三)城市公园和绿地建设工程项目,采取低影响开发措施,建设雨水花园、下沉式绿地、雨水湿地等设施,消纳自身雨水,并为滞蓄周边区域雨水提供空间;

(四)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工程项目,重点改造和消除城市易涝点,实施雨污分流,控制初期雨水污染,排入自然水体的雨水应当经过岸线净化,沿岸截流干管建设和改造应当控制渗漏和合流制污水溢流污染;

(五)城市河湖、湿地、坑塘等水体整治项目,采取控源截污、清淤疏浚、生态修复等措施,恢复和保护水系的自然连通,增强水体的自我净化、自我修复功能,改善水环境质量;

(六)海绵城市建设的其他要求。

地方法规 · 百色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