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古籍保护利用条例第三十一条有效对在古籍保护利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