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古籍保护利用条例第三十条有效加强古籍工作国际交流,支持国际合作研究,促进文明交流互鉴。开展四川古籍海外存藏调查,推动海外四川古籍以原件、仿真复制件、数字化、影印出版等形式回归。鼓励申报中国档案文献遗产名录、世界记忆亚太地区名录、世界记忆名录等,支持经典古籍翻译出版,提升古籍国际传播力和影响力。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