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章 促进与保障第二十四条有效网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教育等主管部门推动网络文明建设,完善互联网信息监测管理机制,加强对网络不文明行为的监测、预警和治理。地方法规 · 南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