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章 促进与保障第二十三条有效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当将文明行为培养纳入教育教学内容,培养学生良好行为习惯。市场监管、城市管理、公安、文化和旅游等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联合执法监督,维护校园周边环境秩序。地方法规 · 南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