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在维护公共卫生方面,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在公共场所咳嗽、打喷嚏自觉遮掩口鼻,患有传染性呼吸道疾病时主动佩戴口罩;

(二)履行传染病防控义务,主动配合执行预防、控制或者其他应急措施;

(三)遵从公共场所控制吸烟相关规定和禁烟标识引导;

(四)维护公共场所干净、整洁,爱护和合理使用公共卫生设施;

(五)文明如厕,维护公共厕所卫生;

(六)其他维护公共卫生的行为规范。

地方法规 · 南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