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在维护公共场所秩序方面,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着装整洁得体,言行举止文明;
(二)轻声接打电话,控制手机以及其他电子设备外放音量;
(三)开展广场舞、娱乐健身、网络直播、商业宣传等活动控制音量,规范合理使用场地、设施设备,避免影响周围环境和城市公共形象;
(四)在图书馆、博物馆等场馆内遵守保持安静等要求;
(五)在爱国主义教育基地、设有英雄烈士纪念设施等庄严肃穆的场所内瞻仰、祭扫、参观时,遵守祭扫制度和礼仪规范;
(六)观看电影、演出、展览和体育比赛等文体活动,遵守礼仪规范和场馆秩序;
(七)按照安全线、一米线等引导标识依次排队、等候服务,上下楼梯靠右通行,乘坐厢式电梯先出后进、扶手电梯依次站列;
(八)其他维护公共场所秩序的行为规范。
地方法规 · 南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