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农贸市场规划建设和监督管理,建立综合协调机制,解决农贸市场建设和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对辖区农贸市场开展日常巡查,督促市场开办者和经营者落实相关责任,发现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制止,报告有关部门并协助处理。

地方法规 · 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