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城区农贸市场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有效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农贸市场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