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城区农贸市场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五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市场开办者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一)未按照规定清理农贸市场内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积水的;(二)未对农贸市场公共厕所进行保洁,环境卫生未达到有关标准的。地方法规 · 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