凉山彝族自治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二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在优化营商环境探索创新中出现失误偏差或者未能实现预期目标,但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符合国家、省、自治州发展改革方向,且勤勉尽责、未谋取私利的,可以予以免责或者减轻责任。地方法规 · 凉山彝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