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的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市场主体可以通过线上线下渠道评价服务绩效。建立差评和投诉问题调查核实、督促整改和反馈机制,实现评价、核查、通报、整改、回访、监督、问责的闭环管理。强化“好差评”制度评价数据综合分析和结果应用,评价结果作为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绩效评价依据。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优化营商环境监督员制度,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成员、专家学者、企业代表、媒体记者、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群众代表等担任监督员,对营商环境工作进行监督。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接受监督员的监督,及时整改查实的问题。
地方法规 · 凉山彝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