凉山彝族自治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十八条有效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用好政府产业引导基金、国有资本,引导社会资本投入政府鼓励的项目,拓宽实体经济融资渠道。金融机构不得有歧视性授信、强制搭售、存贷挂钩、无正当理由抽断贷等行为。地方法规 · 凉山彝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