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野生药用植物保护与利用条例第十三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相关从业人员进行培训,组织技术专家巡回指导,推动将人工培育的珍稀、濒危野生药用植物移植到原有的自然环境,恢复其野生状态。地方法规 · 达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