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野生药用植物保护与利用条例第十二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建立野生药用植物保护种类种质资源库或者种质资源收集圃。地方法规 · 达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