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城市运行和政务服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智慧蓉城建设专项规划,明确智慧蓉城建设总体要求、重点任务、保障措施等,按程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经批准的智慧蓉城建设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原批准程序报批。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