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智慧蓉城工作的领导,将智慧蓉城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协调解决智慧蓉城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