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和经济区管理机构制定涉企政策应当通过公平竞争审查,在政策支持、项目审批、资金使用、土地使用权出租出让、厂房租赁、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支持等方面以及水、电、气、通信等公共服务领域,依法平等对待各类企业,不得制定或者实施歧视性规定。
各级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不得运用行政权力限制正常的市场竞争。
涉企政策涉嫌违背公平竞争原则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处理或者转送有关部门处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应当在一个月内处理完毕并书面回复举报人。
地方法规 · 巴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