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优化涉企服务若干规定第四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优化涉企服务工作的组织领导,将优化涉企服务工作纳入营商环境建设考核体系,科学配置服务资源,建立涉企服务协调机制,研究优化涉企服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制定优化涉企服务的具体措施。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主管部门负责优化涉企服务的统筹推进、组织协调、监督指导、检查考核等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优化涉企服务工作。地方法规 · 巴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