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畅通有效的政企沟通机制和常态高效的企业意见征集机制,了解企业生产经营状况,收集企业生产经营中的困难和问题,及时帮助企业纾困解难。

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政商交往负面清单并向社会公开发布,构建亲清政商关系。

地方法规 · 巴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