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和经济区管理机构不得向企业作出违法违规的政策承诺。向企业依法依规作出的政策承诺和与企业签订的合同,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相关责任人更替、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者迟延履行。

在债务融资、招标投标、招商引资等经济活动领域,确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政策变化、规划调整等导致难以履行合同约定或者需要改变合同约定的,应当及时与企业协商一致并依法给予企业相应补偿。

地方法规 · 巴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