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以用户需求为导向的考核机制,加强对供水、供电、供气、通信等公用企事业单位服务质量的监督管理,推行服务承诺制和限时办结制。
供水、供电、供气、通信等公用企事业单位应当采取下列措施为企业提供服务:
(一)通过线上线下平台公开服务范围、标准、收费依据、办理流程、完成时限以及投诉渠道等信息,并动态更新;
(二)提供报装、维修、缴费等一站式服务;
(三)推行公用基础设施接入提前介入,联合报装,简化报装程序,压缩报装时间,降低报装成本;
(四)建立停止服务预警机制和故障抢修快速响应机制,公开预估修复时限并接受社会监督。
地方法规 · 巴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